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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人文學系

【生態人文學系】教學與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附件.docx)

靜宜大學生態人文學系教學與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107年09月2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10月02日人文暨社會科學院備查
 
 
 
 
第一條        本系為推動教學與學生事務之發展特依靜宜大學生態人文學系(以下簡稱本
    系)組織規程設立「教學與學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
二、教師委員:由本系其餘全體專任教師擔任之,任期一年。
三、學生委員:由系學會會長及各班班代共五位擔任之,。
四、本委員會召集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三條        為使本系教學與學生事務發展更具專業性、社會性、國際觀,得由系主任視情況需要聘任校內、外學者專家、產業界及畢業生,擔任本委員會之諮詢委員。

 
第四條        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檢討本系師生有關教學之意見,依據師生座談會記錄,進行檢討與研擬改革方案。
二、與各班導師及學生事務處共同議處學生之重大生活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在上述審議事項有具體議案時召開,議決之事項須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方得實施。
 
第六條        本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各種議案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設置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送人院暨社會科學院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97年09月11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8年01月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12月0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12月22日人文暨社會科學院備查
民國101年09月0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09月17日人文暨社會科學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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