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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人文學系

【生態人文學系】 靜宜大學生態人文學系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_民國113年12月26日校教評會議核備(附件.pdf)

靜宜大學生態人文學系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

民國1131226日校教評會議核備
民國1131126日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100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辦理教師聘任與升等,依據「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及「靜宜大學人文暨社會科學院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訂定

      「靜宜大學生態人文學系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與升等辦理,應以「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及其評審細則為準據,本辦法僅係其授權範圍內所為之評量基準或補充規定。

針對本辦法規範內容,若「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或其評審細則,已修正更有利於申請人,而本辦法尚不及配合修正時,得優先適用有利於申請人之規定。

第三條 本系初聘教師聘任依「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第二章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系專任教師升等教師分為學術研究類、教學服務類、技術應用類和教學實務類等四類型。各類型教師升等之學術研究成果需符合下表所列之標準(除教學實務類外,其餘類型需同時符合「點數」及「期刊篇數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件數或學術專書」兩項標準),始得申請升等。

各類型教師升等學術研究成果表

學術研究類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15

12

10

傑出或優良論文第一級1

優良論文第二或第三級2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2

學術專書1

傑出或優良論文第一級1

優良論文第二或第三級2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1

學術專書1

傑出或優良論文第一級1

優良論文第二或第三級1

學術專書1

必須3篇論文為獨立作者

或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必須2篇論文為獨立作者

或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必須1篇論文為獨立作者

或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教學服務類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10

8

6

傑出或優良論文第一級1

優良論文第二或第三級2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2

學術專書1

傑出或優良論文第一級1

優良論文第二或第三級1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1

學術專書1

優良論文第四級()以上1

學術專書1

技術應用類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10

8

6

傑出或優良論文第一級1

優良論文第二或第三級1

學術專書1

傑出或優良論文第一級1

優良論文第二或第三級1

學術專書1

優良論文第四級()以上1

學術專書1

教學實務類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10

8

6

 

學術研究成果等級與點數

論文等級

點數

論文等級

點數

論文等級

點數

傑出論文

15

優良論文第二級

6

優良論文第四級

3

優良論文第一級

10

優良論文第三級

4

其他論文

2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

5

學術專書

10

專書論文

4

產學計畫案

1

教學實踐研究

計畫案

2

*論文等級,依據「靜宜大學教師學術研究獎勵辦法」第七條規定之。

*與專家或學生共同發表之文章,貢獻度超過60%者,比照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列。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專題計畫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認列通過之子計畫,須擔任計畫主持人。

*產學計畫需經費入帳學校的計畫案才得以認列且需擔任產學計畫主持人。1個產學計畫1點,最多認列3點。

*學術專書,須國內具規模且有審查制度出版學術專書之優良出版社,本系分為2大領域分別推薦2家如右:生態思想類:政大出版社、Airiti Press;生態實踐類:五南出版社、華都文化,國外部分則依個案審查。(115.08升等起資前適用)

*學術專書,須國內具規模且有審查制度出版學術專書之優良出版社。本系推薦2家如右:五南出版社、三民出版社,國外部分則依個案審查。(115.08升等起資適用)

一、學術研究類

()申請教師學術類升等之教師,須符合前開所列之研究成果與著作審查標準,並得以專門著或學術專書送審。

()教師送審之代表著作須為傑出論文或優良論文第一、二、三級。

()學術專書(不包括教科書)須為由國內外有審查制度且具學術聲望之出版社出版。

(四)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暨核心期刊收錄之第三級期刊論文等同於優良論文第四級。

(五)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引文索引資料庫(TCI-HSS)收錄之論文等同為其他論文(積分2點)。

二、教學服務類

申請教學服務類升等之教師,須符合前開所列之研究成果與著作審查標準,尚須取得前一職級教師資格後且送審前至少符合以下所列「教學」與「服務」各一條件:

()教學:

1.校級教學優良教師一次。

2.院級教學優良教師二次、院級教學優良教師一次及系級教學優良教師二次。

3.系級教學優良教師三次。

4.累計達三年(含)或六學期以上曾參與校務發展、教學卓越計畫,並擔任主要(協同)主持人或承辦相關活動教師者。

()服務:

1.校級績優導師一次。

2.院級績優導師二次、院級績優導師一次及系級績優導師二次。

3.系級績優導師三次。

4.累計三年擔任本校學術、行政主管之教師。

5.指導本校學生參加全國性以上專業競賽、或指導大專生參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獲獎累計達三次(含)以上之教師。

6.執行產學計畫(不限件數),其計畫總金額累計達100萬元(含)以上者。

欲申請「教學服務類」教師應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連同其他升等資料送請系審查。

 申請書請參考附表二。

三、技術應用類

教師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須符合前開所列之研究成果與著作審查標準,且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

惟教師須於近五年內且於前一職級至本次申請職級期間,與公民營機構簽訂之產學合作案(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產學案)與技術轉移案,計畫核定金額累計達下表之標準:

 計畫若為多人共同執行,累計金額依其計畫執行貢獻度比例計算。

升等教授

升等副教授

升等助理教授

計畫核定總金額

400

320

240

四、教學實務類

申請教學實務類升等之教師,須符合前開所列之研究成果與著作審查標準,教師在教學實務研究領域,透過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究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究()成果,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送審之專門著作合計篇()數,至少二分之一須為與教學實務相關,並執行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二件、本校教學研究能量精進計畫(教學研究類)二件以上,以及參加教學發展中心教學實務研習一年以上者,得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

第五條 本系教師升等之審查程序及相關規定,悉依「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細則」辦理。

本系教評會針對四種類型升等案之教學及服務成績審查標準悉依「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細則」辦理。本系四類型通過成績如下:

       學術研究類 70分

       教學服務類 72

       技術應用類 70

       教學實務類 72

條 本系兼任教師之聘任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曾在本系兼任之教師若中斷聘任,其再聘任案,應重新提請教評會審查;隔學期授課可視為連續任教。兼任教師若在本校本職

 累計聘任教二個學期以上且聘任學期排定任教至少一學分,於送審當學期需教授達二學分(或二學時以上),得自費申請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其審查作業比照初聘專任

 教師資格審查程序辦理。

 本校與其他產業界或醫院因合作之兼任教師,方得向本校申請升等。其升等程序及相關規定,悉依「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辦理。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教評會議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民國96115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70103日院教評會審核通過

民國970110日校教評會核備

民國98052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0604日院教評會通過

民國980611日校教評會核備

民國99111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1118日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民國991125日校教評會核備

民國100100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022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0301日院教評會通過

民國1010313日校教評會核備

民國101111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1128日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民國1011226日校教評會核備

民國105121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1213日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1222日校教評會議核備

民國107102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1105日臨時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1114日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民國107112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1220日校教評會議核備

民國108091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0917日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1003日校教評會議核備

1081226校教評會議核備

民國11210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121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1221日學術審查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1227日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0109日校教評會議核備

 

附表一

生態人文學系教學及服務成績評分參考項目

考核類別

      

     

1.教學成效(依教學意見調查統計表及其它資料評定)

2.課程大綱撰寫與施行

3.講義或教學專書之撰寫與出版

4.教具、媒體或視聽器材之製作、開發

5.指導論文或研究

6.課外教學輔導

7.成績考核之公平、合理與正確性

8.課程講授中師生互動之和諧性

9.與教務行政之配合

10.其它教學事項

1.兼任本校行政職務、導師、委員會會議代表

2.會議出席狀況

3.擔任導師並定期召開班會;參與班級或校內學生活動

4.兼任社團或刊物指導老師

5.專業教室、實驗室、儀器之 規劃、管理、維護

6.參與系、院、校之公共事務

7.推廣教育規劃、教學、服務

8.特殊校外表現(如社會貢獻或社區服務等)

9.參與學會、研討會、講座、演講及公益事業與本校相關之服務事項

10.服務年資

11.其它服務事項

 

附表二

靜宜學生態人文學系「教服務類」升教師申請書

申請人

   

  

所屬單位

到校日

申請資格(』與服務各一者)

()教學:

□1.校級教學優良教師一次。

□2.院級教學優良教師二次、院級教學優良教師一次及系級教學優良教師二次。

□3.系級教學優良教師三次。

□4.累計達三年(含)或六學期以上曾參與校務發展、教學卓越計畫,並擔任主要(協同)主持人或承辦相關活動教師者。

()服務:

□1.校級績優導師一次。

□2.院級績優導師二次、院級績優導師一次及系級級績優導師二次。

□3.系級績優導師三次。

□4.累計三年擔任本校學術、行政主管之教師。

□5.指導本校學生參加全國性以上專業競賽、或指導大專生參與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獲獎累計達三次(含)以上之教師。

□6.執行產學計畫(不限

檢附資料

請列舉獲獎或擔任職務名稱及時間

1.                                                                                

2.                                                                                

3.                                                                                

4.                                                                                

申請人

簽章

單位主管

簽章

系級教評會

主席簽章

院級教評會

主席簽章

*申請流程:

申請人 ->單位主管 ->系級教評會 ->院級教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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