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人文學系】聖方濟視聽室使用規範(附件.pdf)
生態人文學系聖方濟視聽室使用規範
民國107年09月27日系務會議核備
第一條 本室為提供本系師生課程學習相關之團體研討互動空間,訂定本辦法管理之。
第二條 使用對象:本系全體教職員生。
第三條 使用規範:
一、採登記申請方式借用,提供為8人以上團體研討場地之使用申請。至系辦登記借用時,須攜帶代表申請者之證件,並由代表申請者填寫參加者資料。
二、申請時間:於學校上班期間每日上午9:00-16:00。
三、可借用時間:每次申請以2~4小時為一借用時段。
四、借用期間應遵循事項:
1- 請妥善使用及保管維護器材物品等,如有遺失或損毀,需由全體借用人共同賠償。
2- 暫時需離開時,須推派2人在現場留守。如有遺失,需由留守人賠償。
五、歸還:
1- 應準時歸還,以利其他借用者後續使用。最遲於整點鐘響10分鐘內歸還。
2- 查詢當次延長借用時間,於應歸還時間之前半小時至系辦確認。若已有其他借用者登記申請,則仍應準時歸還。
3- 逾時未歸還,該次借用全體人員停止登記申請10天。
4- 歸還時,應會同系辦人員一一點交空間中所屬器材及借用物。如有遺失、毀損,需由全體借用人共同賠償。
六、 嚴禁與課程學習無關之使用,包括社團活動、學會活動等。
第四條 本使用規範經系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101年11月14日系務會議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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