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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人文學系

【生態人文學系】<方濟電影院>我們對動物權利的討論

主持人╱蕭戎(靜宜大學生態學研究所碩士) 
活動討論記錄╱鄒睿怡、蕭戎


影片內容簡介

第一段影片播放:駭客任務動畫特集《二次文藝復興》
 

人類為了自己生活之便利而發明了機器人,在機器中灌注入人的心智;然而,人類對待機器人的方式卻使得機器人忍無可忍,最終殺了人。因此這個機器人被送上法庭,並被宣判有罪而必須銷毀,而從此揭開了人類與機器人對抗角力的序幕。而這樣的對抗的最終結局是,社會和世界井然有序的機器人,取得了人類世界的全部控制權,並從人類的身上擷取一切它們所需的能源,而這也就是電影《駭客任務》的故事背景。
 

第二段影片播放:《地球生靈》片段;《珍古德傳奇》與《情同手足黑猩猩》片段

 《地球生靈》片段:影片敘述人與動物之間,在外表、領悟感知、維生需求、自由、感覺的需求,領悟與理解力等等面向上的相似性,並以此作為人對動物當負擔的義務、保障動物的基本權利的理由。

 

《珍古德傳奇》與《情同手足黑猩猩》片段:影片介紹「使用工具的能力」是人們用來區別人與動物之間差異的重要定義。然而,當珍古德在其研究裡發現到黑猩猩也會製造與使用工具,前述的定義就輕易地被推翻了,換言之,就因為黑猩猩擁有使用工具的能力,以至於牠們與人之間的親密關係看似更是模糊難辨的。這樣,面對許多豢養了黑猩猩作為實驗動物的實驗室,珍古德認為這樣的對待其實是不恰當的,而在影片裡,這樣的不恰當在相當程度上是訴諸於黑猩猩和人的相似性,換言之,如果人類不能用來當成實驗對象,那麼同樣與人類有一樣或相似感情、思考能力的黑猩猩,也就不能隨意地被用來當成實驗對象了。

介紹與討論


1.看待電影的多種角度

 

本次活動主持人蕭戎指出,從《二次文藝復興》這部動畫裡從我們會發現,無論是人類或者是機器人,他們都不重視雙方到底擁有什麼樣權利和尊嚴:一開始人類是用壓迫的方式來對待機器人,從而引起機器人的反抗與反擊。最終,取得勝利的機器人則是以另一種形式的壓迫──機器人在機器裡豢養著人類、利用人類的情感變化來取得能源,但人類也因此被囚禁在虛幻的世界裡──來對待前者。

■1950年代噴灑農藥的情形。photo by Krueger on wikimedia(CC:by-sa) 

而這種粗暴地互相對待的情節,或許能夠讓我們聯想到真實歷史裡、人對待自然環境的方式。舉例來說,過去人們因著自然環境中的某些昆蟲會危害其農作收益,就使用大量DDT來撲滅這些害蟲。然而這種粗糙的作法不但無法完全撲滅害蟲,反而連帶地造成其他生物、尤其這些是害蟲的天敵——鳥類——的滅絕。並且又因著這些昆蟲不再有天敵,和對DDT產生抗藥性,這些昆蟲反而可能更劇烈地對人的農作造成影響,除此之外,DDT的汙染也嚴重影響人類自身的健康。而這其實就是動畫裡、人類惡待非人對象所導致的兩敗俱傷的局面。而這樣的悲劇被瑞秋卡森以《寂靜的春天》一書報導了出來,從而帶動了往後的生態與環境運動的發展。 

此外,蕭戎也指出我們可以從另一種角度來思考《二次文藝復興》與其他類似的科幻電影,他認為西方電影經常都會以人和機器人之間的矛盾情節來引起觀眾們的思考。例如在羅賓威廉斯所主演的電影《變人》裡,它就是敘述一個機器人管家,他因為長久地服侍其所屬的家庭,從而培養出了與那個家庭的豐富情感、又甚至其主人的女兒發生感情,然而,在被主人發現他與女兒之間存在著情愫後,這個機器人便被關了起來。而一直要到主人死後,機器人才被釋放。而當他回頭去尋覓這當初曾與他發生情感的主人女兒時,儘管兩者對彼此都懷念不已,但後者卻已經有了家庭。令人驚奇的是,這機器人管家竟然又愛上了她的女兒。而這故事的最後是這機器人上了法庭要與人類辯論,質疑為何和人一樣能夠生發感情的機器人還不能夠被當作是「人」?

而這樣的電影劇情會刺激著我們去反思,當一個機器人擁有和人一樣的情感、思考能力時,是否這個機械人也應該被當作「人」來看待? 而這個問題除了要我們繼續去思考「什麼是人」這個根本而重要的問題之外,其實我們也可以延伸這樣的思考,去試著反省,當某些動物看似擁有與人一樣的情感、並且牠們也能夠進行某種程度的思考時,牠們是否也應該被我們當成「人」來對待呢?

 


 ■笛卡兒。picture by wikimedia(CC:free) 

對此,十七世紀的哲學家笛卡兒(1596-1650 AD)認為,動物就像機械一樣,是沒有心靈的,而這點和人非常的不一樣,並且也被其認為是人與動物之間的基本區別。然而近代動物生理學等相關科學研究結果顯示,動物事實上是有感情的,牠們同人一樣,會痛苦、快樂、生氣、悲哀。於是從十八世紀開始便有人開始提出這樣的主張:動物這種種與人相似的特質,因而也擁有權利。事實上,我們從先前播放過的《地球生靈》、《珍古德傳奇》與《情同手足黑猩猩》片段裡就會發現到,這些影片大都採取了這種、以相似性為根據來論述「動物權利」的方式。而我們其實還蠻容易被這樣的、自然科學家式的論述給說服的,也就是說:因為動物在許多方面幾乎和人非常相似,因而牠們也擁有我們必須加以尊重的權利,我們應當道德地以對待權利擁有者的方式來對待牠們。


2.思考動物權利:Tom Regan的觀點

 

而除了自然科學家觀點以外,蕭戎還補充了來自倫理學家的觀點,在此他是以美國哲學家Tom Regan、一個相當重要的動物權利主張者的理論觀點來說明動物權究竟為何。Regan的論述是從討論人與動物能否擁有權利開始的。在一般或說是早先的理解裡,人能因為某種理由而被認為擁有內在固有的價值,並且這些價值能為人帶來權利。但相對的、在這樣的理解裡,人們並不認為動物能夠和人一樣擁有某種內在固有的價值、從而擁有權利。而其中作為判斷標準的理由,即是根據Immanuel Kant(1724-1804 AD)的想法而來的,即「人有能力作出道德判斷」與「人有能力做出道德行為」這兩個理由。並且就因為這兩個理由,人類於是擁有一種固有價值,從而能夠擁有權利。


■Tom Regan。picture by wikimedia(CC:free) 

然而,Regan卻發現,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夠符合Kant的定義。舉例來說,像嬰兒、因衰老而失智的人或智能障礙者,他們其實都缺乏上述的能力,然而我們並不會因此就認定他們不具有固有價值以及權利;相反的,我們仍然會認為這些沒有道德判斷與行為能力的「非正常」人,仍然是擁有固有價值與權利的人。而從這樣的檢視裡,Regan認為,可見上述那來自Kant的兩個理由是有問題的。 

於是我們在這裡的問題就是,我們應該要能夠找到一個比Kant更好的、能夠包含「正常」與「非正常」兩種人類的理由,藉此肯定他們都能夠擁有固有價值、繼而擁有權利,而這樣的理由究竟是什麼呢?對此,Regan認為這樣的理由應該是他們所共同擁有的某些特性,如:信念、欲望、感知、記憶、未來感、苦樂感的情感生活、偏好利益與福祉利益,擁有追求欲望和目標的行動能力,在時間裡的心理上的同一性,一種能有好壞之別並獨立於他者的個體的福祉。Regan認為這會是一個比較合適的理由與標準。

但問題就在於,倘若我們接受了這樣的理由與標準,那麼,我們其實也會發現,有許多非人類動物也擁有類似的特性。而這其實就是Regan論述的目的,因為他就要藉此推論,指出許多非人類動物也能夠因著這樣的理由與標準,擁有固有價值、從而擁有權利。


3.假若動物權利真的成立,它該如何實踐?而它又會造成什麼樣的改變與影響?

 

而蕭戎在這裡也要反問參與活動的同學們,他要大家想像一下,倘若動物權利的這個概念真的能夠成立,也就是說動物真的能夠擁有權利,那麼我們所生活的世界會面臨什麼樣的變化呢? 

對此有同學接著提問:「如果動物有權利,那麼我們是否就必須滿足它的需要,並且不能隨便對待牠們,必須供給牠們穩定安全的生活條件?」。而蕭戎回應,承認動物有權利它或許就意味著人應該要照顧動物,對此我們可以以人權來舉例,即基於人權,當某些國家的人遭受壓迫、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我們將不能坐視不理。於是如果動物有權利,我們將不只是消極的不傷害,還可能要幫忙照顧他們的生活。以現實的情況為例,雖然台灣社會的流浪狗問題很嚴重,但是照顧流浪狗這樣的行為仍舊比較屬於「個人喜好」,即有人願意做就去做,但如果按照權利的想法,那麼無論我們喜歡不喜歡,我們都應該要照顧流浪狗,我們所繳納的稅金可能有部分就必須用來照顧流浪狗與處理流浪狗的問題。


動物權利概念裡的消極權利與積極權利

 

對此有同學提出質疑,即認為動物並不會賺錢、牠們沒有像人一樣,在人類社會中謀生的能力,於是我們實踐動物權是否會增加人們的負擔?而當人們連自己的生活都不能負擔時,我們為何還要負擔動物的擔子呢?我們不能讓牠們自給自足嗎?而這樣的質疑也衍生出維護動物權是否具有一定的限度的問題,也就是說,倘若動物擁有權利,那麼我們能夠或應該完全無限制地去為牠們的生命負責嗎? 

而針對後面這個問題,蕭戎指出,當我們在討論動物權的實踐時,除了面臨到人類的負擔可能因此加增外,我們還會面臨到究竟動物所擁有的權利會要求人們盡多大的義務的問題。針對後者,一般來說會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消極權利,另一種是積極權利。消極權利觀點是指,若動物擁有權利,那麼我們所應該做的就是去保護動物的基本權利、使其免於受到侵犯。例如:保護動物的生活自由,讓牠們可以自由地走來走去,人不可以隨意傷害與限制牠們;保全牠們的生命免於遭受侵犯,於是人類因此就不能隨意製造環境污染而影響動物的生命安危,也不能任意侵佔動物的棲地。 

但倘若是從積極權利觀點出發,那麼它將會使我們更為掙扎,因為我們就必須為牠們付出更多。就像我們談到積極人權時,它就包括了接受教育的權利,而這其實已經是超出了生存權與自由權等基本權益的要求的。而這種積極權利如果要實現在動物身上,舉例來說,我們可能就要因著動物會受傷,於是要成立動物醫院來主動地照顧受傷動物。又或者因為台灣黑熊喜歡吃某種植物,我們要多種這種植物,或主動地去調查並保護或復育某些物種的棲息地。而對人類來說,在某個意義上,實踐動物的積極權利確實都會是很麻煩的事,然而倘若它真的成立,那麼這也就會是我們所必須去承擔的。


動物似乎只能享權利而無法盡義務,這公平嗎?

 

■photo by Sigurdas on wikimedia(CC:by) 

然而也有同學因此指出、因著動物權利而來的負擔似乎是不公平的,因為當我們提到人權時,人是相對地也要負擔義務的,但是動物能負擔義務嗎?如果不能,那麼我們是否講「尊重動物」會比講「動物權」更切合實際與更好?對此,蕭戎認為在某個意義上我們其實也不能說動物無法負擔義務,因為或許有些人會肯定身處在生態系統裡的動物具有某種生態功能,那麼我們可不可以說這也是一種負擔義務呢?而即便這種說法可行,但按照同學所提出的想法,那麼我們可能就得要非常仔細地去檢查、這些動物在享有權利的同時,牠們是否也有如實地負擔這些義務了。而讓我們用誇張一點的方式去想像,這就好像是你要為獅子、大象都列出一份生態工作清單,並且要查核牠們是否有完成這些任務那樣。

但蕭戎指出,其實權利的觀念並不是一種「交換」的概念,我們不是因為權利擁有者能夠對其他人或這個社會、世界發揮什麼樣的功能所以肯定其權利的,這就好像我們對於嬰幼兒、老人、病弱者或殘障人士,雖然他們可能很難對其他人或這個社會提供什麼樣的功能與服務,但我們還是要因著他們所擁有的權利而尊重他們、並盡我們應盡的義務。與此類似的是,在我們的社會福利措施裡,我們會對失業的人發送失業補助,而不是任憑其失業;對於特定的弱勢族群,我們也有特定的福利制度保障他們的權利不致受損。這樣,如果動物真的能夠擁有權利,那麼無論牠們能否提供什麼樣的功能與服務,我們都必須尊重牠們的權利並負擔應有的義務。


我們該如何面對權利的衝突?

 

針對這樣的討論,有同學提到,在人權的概念裡,人有受教育的權利,人也因為受教育而有能力足以自立。但動物無法透過教育而變得像「人」一樣。例如:人的城市中有馬路,而使用馬路的人都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但是動物並無法接受教導而明白交通規則,以致於我們並不能夠說、因為要保護動物,就允許牠們在路上亂走,因為這是會擾亂交通規則的。而既然動物無法像人一樣,那麼在動物權的維護上,我們究竟要為動物做到什麼地步呢?對此,有同學認為或許我們應當和主張動物權的人進行談判,來釐清究竟有哪些事情是屬於動物的權利,並詳細規定之,如此來思考動物權利是否比較適當呢? 

對此,蕭戎認為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可以就兩個部分進行思考。首先,並不是人有的權利,動物都該有,我們應當就現實狀況去分析並合理的界定。其次,動物的確不會遵守交通規則,但更進一步來看,同學所提到的這種衝突的確是我們在思考動物權利時所必須深究的,因為就現實案例來看,人類所開闢的道路與動物的棲息地或移動、遷徙的路徑的確常常有所重疊,那麼倘若人與非人動物雙方都擁有權利,我們該如何解決這樣的衝突呢?我們從環境新聞裡頭可以看到,北部的環保團體就曾經發起了護送赤蛙過馬路的運動,以避免牠們被往來的車輛輾斃。又好像東部的蘇花替代道路,開發單位可能會說他們會在道路底下設計能夠讓動物行走的通道,來減少牠們的傷亡率。事實上這些設置與措施都是要花費很多成本的。

 


■photo by heschong on Flickr.com(CC:by) 

而或許我們還可以更基進地想像,台灣有很多地方本來是野生動物的棲息地,而當人開始開發這些地方並且搬遷進去居住時,人與動物間之間發生的衝突又該如何解決呢?像前一陣子的新聞便報導有中山大學的學生投訴,台灣彌猴會在校園中騷擾學生,令人不堪其擾。然而當地的環保團體卻認為,人反倒要尊重本來就住在那裡上萬年的台灣彌猴。在此,倘若台灣獼猴擁有權利,我們該如何去處理這樣的衝突呢?當動物權與人權相抵觸時,我們應該要怎麼辦呢?

對此有同學肯定,我們今天會需要去討論和重視動物權的問題,是因為人干涉到動物原本棲息的地方、甚至是到了很嚴重的地步所導致的。簡言之,我們討論動物權的問題是因為人的活動過度干擾動物的生活。 

針對這樣的說法,蕭戎認為這似乎是意味著,只有在動物碰到人的時候,動物權的問題才會產生。但即便是這樣,人與動物之間的衝突仍是我們需要思考該如何解決的問題,並且,我們越認識動物權利,我們就會發現與其相關的議題其實是相當地棘手與尖銳的。舉例來說,如果動物擁有權利,那麼人還能不能豢養寵物呢?我們怎麼能夠把擁有權利的生命關起來並在相當的程度上限制牠們的自由呢?而動物實驗的議題也是如此,在剛剛的影片中,我們看到有進行動物實驗的科學家說,為了更高的目的,以致於人們不得不犧牲這些動物。但這種說法能夠與動物權利的概念一致嗎? 

Tom Regan會說:不行。因為如果動物真的擁有權利,那麼拿動物來實驗就好像拿人類來實驗一樣,這是絕對不可行的。於是我們就會發現到,那科學家所謂的「權利」其實只是一種輕忽的、好像口頭禪那樣的說法,甚至當珍古德對實驗室動物表達了某種程度的妥協時,她也犯了這樣的毛病。但這樣對嗎?權利是可以妥協的嗎?我們真可說,為了更高的目的,動物可以這樣被人利用、監禁、或遭受傷害嗎?按照動物權利的想法,這就好像是說,我們可以為了多數人的幸福而要一個人犧牲作為實驗對象那樣。事實上,在《二次文藝復興》這部動畫的尾聲,我們就看到了機器人用人來做實驗的情節,而這就讓人聯想到二次大戰時,納粹德國和日本都曾經進行過殘忍的人體實驗。然而我們之所以能夠批評這種作法,在某個意義上是因為人有人權,以致於這種實驗是不合理的。而同樣的,如果動物有動物權,那麼實驗動物與馬戲團等等作為都應是不被允許的。

4.有別於動物權利訴求的倫理選項:尊重動物 

對此,有同學想要從另一種角度來進行思考,即他認為,是否因為人總是以人為中心,使得人總是忽視其他生物的生命?關於對待動物的態度,這會不會應當是一個「尊重動物」的問題,而不是權利的問題?這就好像自然裡的掠食者與被掠食者也不會思考彼此的權利那樣,以致於一種更好的想法是否是「我們應當尊重動物生存之必須,無論它是哪一種生物」,不要去界定權利與義務,而只是一種對於「生存」的尊重? 

蕭戎認為,同學的回應裡其實已經約略地提到了維護動物權利常常會碰到的一個麻煩,即因為肉食性動物必須吃其他的動物,而這其實已經侵犯到其他動物的生存權利了。對此,動物權利的支持者該如何面對這個難題呢?我們如果要貫徹動物權利,是否得要安排許多動物警察去糾正動物之間互相傷害的事情呢?

至於提到尊重的概念,蕭戎認為我們也常常會在口頭上說要「尊重」其他生物,要尊重牠們的生存,但這種說法有沒有可能也存在著模糊性呢?因為人類同樣是地球上的一種生物,那麼我們可不可以要求動物要來尊重一下我們的生存方式呢?因為我們很可能會認為,開墾土地、破壞自然,這都是為了人類的生存所作出的行為,但其實這樣的行為卻會危害到其他動物的生存,於是,這樣的衝突該如何解套呢?

 


對此,同學則認為或許我們可以去分辨對於生存來說,哪些行為是必要、哪些行為又是不必要的。我們或許可以區別哪些需要是基本的,而哪些需要則是過度的欲望。但蕭戎認為,我們仍必須對這種需要進行更深入的反省,他提問道:「除了維生所需之外,人類的欲望真的都那麼不合理嗎?」。舉例來說,人類真的只能滿足於吃飯、喝水、睡覺就足夠了嗎?當我們仔細思考時,有可能會發現某些欲望似乎也是合理的。 

例如我們有審美的欲望,所以我們會聽音樂、製造CD、而製造CD就需要有發電廠,為此我們可能需要蓋水庫,然而蓋水庫是會破壞自然環境的,但我們能因此就說欣賞音樂、購買和製作CD是不合理、不道德的嗎?對於總是必須倚賴、利用、甚至是破壞部分的自然來維持人類生活的我們來說,我們究竟該如何去思考什麼是基本與非基本、必要與非必要的行為呢?而如果要現代人都「回歸自然」、放棄一切文明事物,這種要求是否合理呢?人的欲望有很多種,然而,它們真的都是不道德的嗎? 

針對蕭戎的反問,有同學回應,其實欲望本身是沒有錯的,只是人類的欲望往往太過強大。像我們這次所看的影片駭客任務動畫特集《二次文藝復興》,它在某個意義上就呈現出人因為過多的欲望,最終反而造成了人的毀滅。這樣來說,一旦人將他的欲望無止盡的擴張,好像總是會造成不可收拾的後果,以致於我們是否應當節制欲望呢? 

對此,蕭戎認為我們確實應當節制欲望。然而值得加以深思的是,有很多環保影片常常是樂觀地強調「只要我們願意就能造成改變」。但是,如果經過仔細地評估,當人們真要實現環境保護的理念、則必須作出很大的退讓時,人們該如何回應呢?對此我們或許可以捫心自問:為了自然著想,我們究竟願意犧牲多少我們現在所享有的事物呢?舉例來說,當我們看過《搶救地球》之後會發現,原來生產肉類是一種非常不經濟的、利用自然資源的方式,因此為了地球環境著想,或許我們不要吃肉會是比較好的選擇。但即便我們能夠得到如此清楚的認識,我們真的能夠就因此而完全不吃肉嗎?尤其在吃肉是我們根深蒂固的飲食習慣的情況下。這其實對每個人來說都可能會是一種極大的挑戰。而其實這種內心的掙扎正是我們觀賞環保電影之後常有的情況,即起初我們可能會大受感動,但隨著時間的過去,我們卻無法持久地保有當初的態度,因此立志沒多久就又故態復萌。而這其實是值得我們多加思考的部份。



5.權利從何而來? 

而當我們對動物權利有這樣一種初步的討論之後,蕭戎希望我們能夠再回頭來想想看,究竟人與動物的「權利」是從何而來的?這權利難道就真是如Regan所推論的那樣得來的嗎?對此,美國哲學家Cohen要提出批評,他認為Regan所指出的、能夠讓人與動物都擁有固有價值與權利的那關鍵性的內容,都是Regan自己發明出來的。單單從人權的角度來看,那些內容就並不是大多數人在思想與討論人權時所採用的內容。這樣,人權的基礎究竟是什麼呢?Cohen在《動物權利論爭》這本書中列舉了幾個較常被提及的基礎,其中包括了:一、人具有上帝的形像;二、人特有的道德直覺能使我們肯定人擁有權利;三、人因演化而特有的道德概念能使我們肯定人擁有權利。Cohen指出,這幾種說法才是我們肯定人權的理由,而不是Regan自行發明的理由使我們肯定人權。 

然而,或許我們就要發現,這些理由在某個意義上是無法像Regan的理由那樣支持動物權利的。換言之,根據這幾種理由,我們似乎只能得出權利是為人所獨有的,而不是非人動物所能夠擁有的。但即便如此,這會得出我們就可以任意地對待非人動物嗎?蕭戎認為,其實就算動物沒有權利,我們也仍然可以善待動物、尊重動物。

6.在動物權利之外的「自然」之愛


■photo by David Shankbone on Flickr.com(CC:by) 

針對這一連串的討論,柯志明老師認為,就動機上來說,談論動物權的人其實是希望人能夠不要傷害動物,因而把權利概念賦予到動物的身上。然而這種作法卻會有很多麻煩。首先,動物不會自己伸張權利,而人能夠自己伸張權利或有代理者為人伸張。就後者來說,人的權力(power)會使其他人不得不去重視人的權利,但動物卻沒有這種權力。所以動物權其實是對人講的、而不是對動物講的。 

然而這個概念其實並不能夠幫助動物。因為如果成立,就像前面我們討論過的,我們就必須想出很多理由來證成其權利,而這很容易變成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此外,人最基本的權利是生存權,而如果動物權成立,那麼第一,我們將不能傷害動物或以動物為食,如此一來我們的許多的生活方式與行為都變得不可能。例如:蚊子吸我們的血時,我們不應該打死牠,而只能將牠趕走或選擇忍耐,打死牠在法學上是一種不成比例的報復。所以,在實踐面向上,動物權的主張其實是用來約束人的行為的,只有人作為動物的代理者,能夠以國家、群體、或某一些人為單位來執行對動物權利的維護,於是這樣作才會是有意義的。


■photo by Juan Pedro Diez on Flickr.com(CC:by) 

但柯志明老師還進一步指出,直接訴諸動物權的討論其實是會模糊焦點的。人要善待動物是否一定要能意識到動物權呢?對此我們可以先就人權來思考,事實上,我們不需要訴諸人權,我們就能夠彼此相愛。在平常的狀況下,我們是不會去談權利的,只有當這相愛的關係破裂時,我們才會去講權利。而人與寵物之間其實也能展現這種相愛,從這裡我們會發現到,我們愛動物並不需要訴諸動物權。 

因而,對待動物的根本問題就在於:到底我們對於作為一種生命的動物,有沒有一種愛的情感?如果沒有,我們對待動物就會非常困難。但如果有,哪怕那對象不是動物而即便一朵小花,我們也能看到其中包含的生命力並愛它。甚至即便是無生命的物體,我們也因為有愛而能愛它。就像剛剛我們所看的《情同手足黑猩猩》的影片那樣,我們在觀看影片時流露的感覺是直接的,我看到小猩猩就是覺得牠很可愛而應當愛惜牠,這其實是一種直接而簡單、自然的情感。相反的,許多科學研究者把動物養大用來進行實驗、並且要在實驗時壓抑自身的情感,這反而是不自然的。換言之,科學家因為受到科學的規訓而沒有情感地處理實驗動物,這其實是一種由文化製造出來的不自然行為。 

對此,柯老師補充道,像前述的這種自然的愛的情感,我們也能夠在動物身上看到。例如,Discovery就曾經播過一個影片,敘述在非洲的坦尚尼亞,有一隻母獅子養了一隻小羚羊,她不但不把牠當成食物吃掉,很奇怪的,牠反倒是去保護這隻小羚羊,不讓牠被其他動物吃掉。雖然最終這隻小羚羊還是被其他的公獅子吃掉了。但這隻母獅子的行為表現,會讓人覺得動物其實也有保護弱小動物的自然情感。還有另一個例子是曾有一隻河馬,牠從鱷魚的嘴裡救出一隻猴子。在這些例子中,我們能看到動物也能生發對其他動物的「愛」——那是一種自然的「自然」之愛。總之,某些人會因為我們的不自然情感,而去發明動物權利這個概念來維護動物的生存。然而,當我們轉而去訴諸自然情感時,我們會發現,愛動物其實是一件「自然」的事情。

 

■photo by Kate Sheets on Flickr.com(CC:by) 

對於柯志明老師的想法,有同學認為,訴諸情感來保護動物,會不會變成一種「我喜歡就保護,我不喜歡就不理牠」的一種情感的相對主義呢?就好像在國光石化議題中被揭露出來的白海豚存亡問題,是否也就因著某些人們感到這對他們來說是無關緊要的、以至於就可以不用理會牠們?對此,柯志明老師認為,其實我們有很多態度都是當代文化所塑造出來的,而這些態度事實上是不自然的。我們其實可以想像,當有人說台灣海峽裡只剩下八十幾隻白海豚時,按照自然情感,人們其實會認為我們應當約束自身的行為,而不要讓牠們消失才對。

但我們的文化卻會使我們對這些生物即將瀕臨絕種的處境不當一回事。事實上在一些原始部落裡,人們會教導某些生物是可殺的、某些則是不可殺的,他們會保持生物生存的可能性。但現代人卻很不在乎生物生存的可能性,而這是一種被文化塑造出來的奇怪價值觀,是我們應該要反省和批評的。總而言之,對自然生物的瀕危將亡,人們其實會有自然生發的同情感,這就像是孟子所說的惻隱之心那樣。然而我們卻因文化加給我們的價值觀,一看到蛇和蟑螂這樣的動物就想要打死牠。用天主教的說法來說,當代文化其實是一種死亡的文化,因為人們對生命的生存是沒有感覺的;而這樣的文化與人性是需要被分析的,當代文化加諸給我們太多不自然的東西。 

最後,柯志明老師還回應了有同學認為「要維護動物權會為我們人類增加很麻煩」的想法,他認為「麻煩」不能夠當作我們不去行動的正當理由,我們不能夠因為要避免麻煩而正當化我們的行為。事實上人的很多行為本來就是不恰當的,我們其實應當對這些行為做出反省,而不是以麻煩作為藉口而不去反省。舉例來說,我們的文化使我們常有無窮盡的欲望,有人的鞋櫃裝了上百雙的鞋子,但這是不正常的。人們的欲望太過強大,這使得一個世界對人來說也是不夠用的。但人卻非常不願意去批評自己的欲望,我們會找很多藉口來合理化我們無窮無盡的欲望,而這對動物保護來說其實是一個重點。即動物棲地的消失其實與動物權利得到維護與否無關,而是和人類欲望的過度膨脹有關。 

結語 

人很特別,他無法像動物一樣,不假思索而自然地處在自然的關係中,人與動物或自然關係的現實境況,經常是讓人怵目驚心的。人的生活深陷在文化價值系統的網絡中,人對動物和自然的自然之愛是被文化綑綁的,人因而必須想方設法,尋找他與動物的關係之真實基礎。沒有歷經不斷的思考辯證,人很難與動物「自然地」處在一種和諧相賴的關係中。而這樣的努力不僅發生在人與動物、人與自然之間,也在人與人、人與地球、人與宇宙、人與上帝之間不斷發生,沒有對各種關係之基礎的真實認識,人不可能愛任何對象——包括他自己。 

然而,我們往往在還不認識自己和其他人事物以先,就已先感受到愛,而愛也引導我們更認識愛我們或我們愛的對象。顯然,在人與其他存在物的關係上,愛與認識缺一不可。動物權利的主張、自然科學的證據,或許告訴我們知識的重要性;然而,沒有愛,一切的認識都與我們無關、只是抽象虛渺的影子。愛使我們如其所是地認識萬物,並且如其所是地愛之。因而,「愛」無可避免地是一個負擔——「愛」所必須承擔的,是所愛者的真實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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