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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人文學系

【生態人文學系】100-2 活動報導 動物權利(Animal Rights) 柯志明老師 (101.06.12)

生態人文學家咖啡館——動物權利(Animal Rights)

活動報導

講者:柯志明老師
主持:顏瓊芬老師
時間:2012年6月12日,10:10–12:00
地點:方濟樓109
紀錄:謝依安、林文勇
 
動物權利(Animal Rights)是17世紀以來就不斷爭論的問題,今天生態系上的柯志明老師將帶我們了解動物權利爭論的歷史脈絡及其原因,另外在場也有許多下一屆的研究所新生來參與這場生態人文學家咖啡館,相信一定會有非常熱烈的討論。 
生態人文學家咖啡館 關鍵字:動物權利  柯志明老師(6月12)

「動物權利意指動物擁有如人一樣應受尊重與不被傷害的權利,如果動物有不被傷害的權利,那麼人就有不傷害動物甚至要保護動物的義務」。那麼自古以來人們自視為「萬物之靈」或是動物的主人等觀念都受到強烈的挑戰。英國與美國最早在17世紀時開始發展動物權利,而動物權其實是由人權所延伸出來的,他們認為並不應該以能否說話而應以是否有苦樂感來區分應不應該傷害動物;因為動物與人同樣有受苦及享樂的能力,所以傷害動物是一種道德不對稱的行為。


柯老師提到人類第一個明文保護動物的法案可能出現在1641年的北美由麻薩諸塞的殖民灣的清教徒牧師與律師Nathaniel Ward寫的自由要旨(The Body of Liberties)中的第92條主張:人不得對任何對人有用的野生受造物施加任何暴虐與殘酷;第93條規定:更地的牛必須定期地使之休息與重新有活力。清教徒同樣影響了17世紀的英國,立法禁止各種血腥動物的行為。1776年英國聖公會傳道人Humphrey Primatt認為所有受造物作為上帝的作品都應得到人道的對待,痛苦是惡,因此殘酷的對待任何一種生物都是無神論與不虔誠的。1798年英國人John Lawrence主張動物法(jus animalium)應是每個司法體系建立於正義與人道的一部分,他認為「生命、致力與情感必蘊含權利」,但他不反對宰殺動物,只要合於人道。到了20世紀,保護動物與提倡動物權利成了一種世界的潮流,效法1948年發表的《世界人權宣言》於1977年倫敦國際動物權利會議上發表了《動物權利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Animal Rights)。
生態人文學家咖啡館 關鍵字:動物權利  柯志明老師(6月12)
然而動物是否真的有權利呢?也有許多人提出了相反的看法,如密西根大學的哲學教授Carl Cohen即認為:權利擁有者必須有辨別自己利益、權利與義務等能力,而動物並沒有這種能力,所以動物沒有權利可言。也有生態中心主義的環境倫理學家如Holmes Rolston III認為:權利就像「錢」、「地位」等是文明的產物,用以護衛與人不可分的價值,但自然並不是文化,所以沒有權利可言;他強調人不同於其他生物,文化也與自然不同,故不可直接將文化的概念用於自然之上。英國哲學家Roger Scruton也認為不應該人之獨特道德地位與動物混淆,他嚴格地認定人是道德存有者,只有人才有權利、責任等意識,會彼此要求過著道德社群的生活,但動物並非如此。
 
柯老師認為:動物權利是保護動物免於人的傷害所形成的概念,它不屬於動物,只屬於人;這個概念只能用以約束人。動物權利有一個悖論性,人雖然尊重動物,但動物並不會尊重彼此,那人有尊重不會彼此尊重之動物的義務嗎?權利脫離不了「價值」與「權威」,沒有價值就沒有理性基礎、沒有權威就沒有強制性。權利作為人為建構的產物而言,人與物皆可有或無權利,但這裡並沒有確定性。唯有一點可以確定的是動物與自然(包含人自身)都非人的所有物或財產,因而沒有人有任意對待他們的權利。因此,若要論動物權利只能消極地提出:人對動物沒有任意而為的權利,而與其說「動物有不被傷害的權利,不如說人沒有傷害他們的權利」。
生態人文學家咖啡館 關鍵字:動物權利  柯志明老師(6月12)
在柯老師結束了報告後,有人提到:動物權利很難去處理像是宰殺等這種使用動物的狀況,動物權利的辯論是不是基於人的道德觀的選擇呢?動物權利的中心思想是人的道德觀,但動物是否真的有權利這點仍然需要去爭論的。系上的謝森和老師則提到:弱肉強食這些生態原則與柯老師所提到的愛有什麼關係呢?柯老師回應:從生態角度來看,動物之間互相競爭對生態系的發展是好的,但在現實上我們總認為獵殺弱者的狀況不一定是好的,或者說不要有會更好。柯老師相信現實的存在應該被超越,越少的傷害對這個世界越好;基於愛的觀點,並不排斥可以使用(包含食用)動物,為了實現愛有時必須有犧牲,從犧牲自己奉獻給別人的角度來看,人類就會更加的珍惜。
記錄按:本篇報導文主要依據柯志明老師所提供《生態人文學辭典》〈動物權利〉所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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