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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人文學系

【生態人文學系】研究與環境教育中心設置辦法(附件.doc)

靜宜大學生態人文研究與環境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第一條    靜宜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環境教育之永續推展,加強環境教育之相關研究與推廣,以促進環境教育學術及社會服務工作之發展,特依據「靜宜大學學術研究發展中心設置辦法」設立「靜宜大學生態人文研究與環境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靜宜大學生態人文研究與環境教育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通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為「環境教育機構」

(自然保育類)。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如下:

一、開辦環境教育人員訓練課程。

二、申請與執行環境教育研究與推廣等計畫。

三、舉辦或與校內外其他單位合辦環境教育相關會議及活動。

四、其他。

 

第四條    本中心組織架構與執掌如下:

一、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本校專任教師兼任之,綜理本中心業務。

二、本中心置副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生態人文學系主任兼任之,襄助本中心主任推動業務;另置執行一人,由生態人文學系專任教師兼任之。

 

第五條    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本中心主任、副主任及執行長邀集相關人員組成之。本中心主任為業務會議主席,規劃與推動相關業務。

 

第六條    本中心主任得應邀請列席本校研究發展會議,提出中心執行業務及未來發展報告。

 

第七條    本中心各項經費之預算、稽核、收支執行、財物保管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中心之業務施行細則由中心另訂之,經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後送研究發展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研究發展會議通過,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106年09月18日生態系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01月03日生態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04月25日生態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05月15日人社院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05月17日研究發展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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