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人文學系】研究與環境教育中心設置辦法(附件.doc)
靜宜大學生態人文研究與環境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第一條 靜宜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環境教育之永續推展,加強環境教育之相關研究與推廣,以促進環境教育學術及社會服務工作之發展,特依據「靜宜大學學術研究發展中心設置辦法」設立「靜宜大學生態人文研究與環境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靜宜大學生態人文研究與環境教育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通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為「環境教育機構」
(自然保育類)。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如下:
一、開辦環境教育人員訓練課程。
二、申請與執行環境教育研究與推廣等計畫。
三、舉辦或與校內外其他單位合辦環境教育相關會議及活動。
四、其他。
第四條 本中心組織架構與執掌如下:
一、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本校專任教師兼任之,綜理本中心業務。
二、本中心置副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生態人文學系主任兼任之,襄助本中心主任推動業務;另置執行長一人,由生態人文學系專任教師兼任之。
第五條 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本中心主任、副主任及執行長邀集相關人員組成之。本中心主任為業務會議主席,規劃與推動相關業務。
第六條 本中心主任得應邀請列席本校研究發展會議,提出中心執行業務及未來發展報告。
第七條 本中心各項經費之預算、稽核、收支執行、財物保管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中心之業務施行細則由中心另訂之,經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後送研究發展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研究發展會議通過,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106年09月18日生態系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01月03日生態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04月25日生態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05月15日人社院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05月17日研究發展會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