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學系碩士班修課指引(98~101學年度入學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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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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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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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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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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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研究專題討論(一)(1)
生態研究專題討論(三)(1)
生態科學專題研究(3)
自然的社會文化分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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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研究專題討論(二)(1)
生態研究專題討論(四)(1)
生態思想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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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含)學年度後入學學生未修得「生態科學專題研究」或「生態思想史」者,不得修習「自然的社會文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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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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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當學期所開設之選修課程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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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畢業最低總學分:30學分(含碩士論文6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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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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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生選課須依照本所選課諮詢委員會建議修習。
2.指導教授得視學生程度要求其指導生加修2-4學分,始得畢業。
3.研究生碩士學位論文指導教授應由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如需申請非本系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及更換指導教授者,須事先提出申請,並經系教評會審核通過。
4.研究生須於入學後第二學年(含休學)結束前提出論文計畫書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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