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人文學系碩士班學生獎助學金實施細則(115.06.11系務會議通過)
生態人文學系碩士班學生獎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靜宜大學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第八、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條 凡本系學士班學生參加本系碩士班招生考試(含甄試入學)獲錄取,且成績於本系報考學生排名名列甄試或考試入學第一名者,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得領取獎學金。每年度獎學金金額由系務會議訂定之,。
第三條 獎學金金額來源由校方所公告本系獎助學金總額之30%支應,不足額由本系綜合基金支應。。
第四條 獎學金為申請制,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系務會議討論。
第五條 研究生於課餘時間,協助學系(所)指定工作者,得支領助學金,每小時支薪金額依校方規定。
第六條 未盡事宜,以系辦公告內容辦理。
第七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99年01月08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04月15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2年01月16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15年06月11日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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