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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人文學系

靜宜大學生態人文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 (115.05.27教務會議通過)

靜宜大學生態人文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學位授予法」、「靜宜大學學則」及「靜宜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碩士班修業年限及休(退)學規定,依照靜宜大學學則辦理。

第三條 修讀學分規定如下:

一、碩士生應依其入學學年度之畢業標準修習,於達成畢業標準時,授予碩士學位;畢業標準內容如有變動,應依本系修正或調整之規則修習。

二、因研究領域差異之故,非經指導老師與系主任同意之選修學分,不列計為畢業學分。

第四條 研究生選課須諮詢指導教授建議後修習。

第五條 碩士班各科成績及學科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必修課程之重修,依學校規定辦理。

第六條 研究生於入學前在校外修習碩士班學分,不得辦理抵免。

第七條 研究生碩士學位論文指導教授應由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如需請非本系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須經指導教授同意。

第八條 為使教師能有充分時間指導研究生論文研究並提供最佳之學習支持與指引,專任教師指導研究生人數以每屆四名為上限。

第九條 論文指導因教授或學生有不利論文指導情況或沒有意願繼續維持指導關係時,指導教授或學生得申請變更指導關係,填具申請表交至系辦存檔備查。

第十條 研究生於學校規定年限期間,通過論文計畫書審查,得依據「生態人文學系碩士班學生學位考試辦法」相關規定申請參加學位考試。

第十一條 研究生需完成台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之研讀,並通過總測驗得分,始得申請學位(口試)考試。

第十二條 申請學位考試,應於學位考試日期一個月前提出,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之「碩士學位論文考試申請表」紙本及電子檔。

二、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之「論文線上原創性檢驗比對報告」紙本及電子檔。

第十三條 碩士生之論文以公開為原則,如涉及國家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需填具「靜宜大學碩博士學位紙本論文及電子論文摘要【延後公開】申請書」,經指導教授簽名及學系審議認定,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相關規範依據「靜宜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其他未盡事宜,依學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24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教務會議通過

 

 

 

 

 

靜宜大學   學年度第  學期碩士班學位考試申請表

※以下各項欄位請確實填寫,不得空白!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學生資料

系所別

                  學系     年級(                 組)   □碩士班 □在職專班

學號

姓名

口試地點

口試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時   分

論文題目

(中文)

(英文)

考試委員資料

※「擔任委員資格」一欄選項為:(A).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B).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C).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D).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姓   名

教師證字號

服務單位

擔任委員資格

專    長

委員別

字       號

□A □B

□C □D

□指導教授

□召集人

□口試委員

字       號

□A □B

□C □D

□指導教授

□召集人

□口試委員

字       號

□A □B

□C □D

□指導教授

□召集人

□口試委員

字       號

□A □B

□C □D

□指導教授

□召集人

□口試委員

                 

辦理程序

承辦人

簽章

指導教授

簽章

系主任(所長)簽章

注意事項:

ㄧ、欲申請學位考試者,請於預訂口試日期一個月前提出。

二、碩士班口試委員3~5人(校外委員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本申請表經送出後即不得再更改,若因故需異動口試時間、地點及口試委員者,務請立即告知系助理,另由系助理通知綜合業務組更正相關資料。

四、個資由當事人口頭同意並提供資料,保存期限5年。保存時間屆滿,紙本資料由業務承辦人自行銷毀。

編號:

靜宜大學博碩士學位紙本論文及電子論文摘要

【延後公開】申請書

申請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109.08.05版

Application Date:         /       /       (YYYY/MM/DD)

※電子論文摘要延後公開:請填寫完後掃成PDF,上傳至論文系統,按鈕圖示如後                        。

※紙本論文延後公開:跑離校手續時,請將一份正本一併與論文繳交至蓋夏圖書館一樓參考諮詢台。

※若只需申請上列其一之延後公開,則只需完成該單一步驟即可。

申請人姓名

Applicant Name

學位類別

Graduate Degree

□碩士Master

□博士Doctor

畢業年月

Graduation Date

(YYYY/MM)

民國    年   月

         /     

系所名稱

School/Department

論文名稱

Thesis /

Dissertation Title

延後公開原因

Reason for

embargo

☐涉及機密

Contains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e secret.

☐專利事項,申請案號:

Filing for patent registration. Registration number:

☐依法不得提供,請說明:

Withheld according to the law. Please specify.

申請項目

Options

☐紙本論文延後公開

Delay public access to the printed copies of my thesis, but leave the online bibliographic record open to the public.

☐書目資料延後公開

Delay public access to online bibliographic record of my thesis.

公開日期

Delayed Until

民國  年  月 日

        /     /           (YYYY/MM/DD)

☐不公開

  Prohibited from public access.

申請人簽名:

Applicant Signature: 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導教授簽名:

Advisor Signature: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校認定/審議單位章戳:

Seal of the Authorization Institute:__________________            

             

【說明】

  1. 以上所有欄位請據實填寫,缺項或簽章不全(簽名部份請親筆簽名,勿蓋章),恕不受理。
  2. 申請延後公開以一次為限。
  3. 此份需繳交給蓋夏圖書館知識服務組,繳交給國家圖書館的則請填寫「國家圖書館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申請書」,並夾附於繳交給綜合業務組之論文內。
  4. 論文尚未送交蓋夏圖書館知識服務組,請於提送論文時,夾附親筆簽名申請書1份。
  5. 論文已送交至蓋夏圖書館知識服務組,請填寫本申請書1份,寄送或親送至蓋夏圖書館知識服務組。
  6. 依「教育部100年7月1日臺高(二)字第1000108377號函文」,延後公開須訂定合理期限,請依實際需求設定延後公開日期,自申請日期起算至多5年,若超過5年或未填寫延後公開日期,將逕以函定5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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