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生態人文學系碩士班學分抵免細則(115.05.05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靜宜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依「靜宜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第三條 所抵免之學分數,依「靜宜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第四條 「生態人文研究專題討論」科目不可抵免,唯學生若為本所肄業完成且取得生態研究專題討論學分得予抵免。
第五條 凡學生入學前曾在本所修習學分及格,或在本校推廣教育處學分班學員修習本系研究所之課程期滿經考試及格,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經入學考試錄取本系研究所者,其所修學分得申請酌予抵免。
第六條 抵免之科目須由授課教師閱後核可,遇有爭議時得成立審查委員會審議。
第七條 本細則經系務、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民國90年10月05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1年11月22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2年09月25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5年03月29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01月10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7年12月12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9年03月31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04月15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1年09月05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1年09月26日教務會議備查
民國115年04月14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15年05月05日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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